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公司注册条件
审批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营企业名称、注册公司、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预测报告; 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需原材料、资金的安排意见;审批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审批批准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八)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向审批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三)合同、章程的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合营各方便开始签订合同,制定章程,报审批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