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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7*新创业扶持政策及优惠补贴
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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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创业现在有哪些扶持方面的政策呢?不同行业地区和适用人群,有何不同?普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上海创业扶持政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上海市创业政策及优惠补贴**解读

补贴条件

1、在上海注册公司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或毕业后两年以内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劳动者在本市创办18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不少于6人的(**申请不少于6);

4、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满半年及以上;

5、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缴纳房租;

6、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优惠

房租补贴以创业组织所在注册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从业人员人均房租金额及从业人员中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人数来确定,年度人均房租补贴**不超过3000元。

补贴时间

*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认定)起的三年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补贴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注册时间不一般少于6个月);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

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

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5、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

6、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与专业服务平台。

政策优惠

本市经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照上海市及区县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1、经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启动补贴;经认定为***孵化器的,一次性追加补贴50万元。

2、获上年度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等次为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良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上年度新增在孵企业数,给予每家1万元孵化补贴;按上年度孵化毕业并落户该孵化器园区或本区的企业数,给予每家5万元孵化奖励;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内培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市小巨人企业、创新型企业的企业数,给予每家一次性5万元培育奖励。

4.对新修建或改建新增的投资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20%的建设补贴;对为提升园区功能的信息化项目或科技公共平台建设、改造项目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费用50%的建设补贴,资金安排一次性不高于300万元。

5.除由区招商投资服务政策适用的情形外,引进符合区重点发展产业的科技企业,给予绩效奖励;对落户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的科技型企业,根据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给予绩效奖励。

在孵企业

补贴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4、企业成立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节能减排标准;

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含服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

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政策优惠

本市经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照上海市及区县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对引进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科技企业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每家企业不超过200平方米)给予不超过3年同期实际房租30%的出租补贴;对留驻于孵化器园区的创业企业,前3年给予同上标准的承租补贴。

上海闵行区创业补贴政策

01 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请条件:(1)在闵行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创业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实际经营满6个月。(2)安置一名及以上闵行区户籍的失业、协保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

2、补贴标准:给予创业者本人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02 带动就业奖励

1、申请条件:(1)在闵行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税基在闵行区的创业组织。(2)吸纳闵行区户籍的失业、协保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补贴标准:按吸纳的闵行区户籍人数给予创业者本人每人每年1000元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长不超过三年。

03 转制补贴

1、申请条件:(1)在闵行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成功转制为服务(商贸)型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工商注册),转制后稳定经营满6个月并交纳社保。(2)安置对象人数未减少。(3)经开业指导专家评估通过。

2、补贴标准:给予业主一次性补贴10000元。(政府扶持项目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的企业,不享受此项补贴)

04 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

1、简介:

为加大融资支持,改善融资环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小额贷款担保政策,**申贷额度50万元,*长贷款期限三年。其中,15万元以下的贷款项目可免予个人担保,同时,根据创业组织在贷款期间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情况,并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的补贴。按市级贷款政策享受贴息后,实际支付利息大于市开业贷款贴息额度的,可享受区级贷款利息政策,补贴额度补足至实际支付利息。

2、适用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或者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两年以内的,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达到标准分值的劳动者,在本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等小微创业组织可申请小额贷款担保。

05 留学人员回沪开创企业资助

1、简介:

为积极吸引和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闵行区创办企业, 帮助初创期留学人员企业降低创业成本,制定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政策。

适用对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创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或者创办文化产业和社会事业领域的机构,且税务登记在本区。

2、资助标准:

(1)给予一次性启动扶持资金3万元;

(2)申报企业(机构)科研项目获***立项的,由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20万元;

(3)申报企业(机构)科研项目获省部()级立项的,由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0万元;

(4)申报企业(机构)科研项目获地市级立项的,由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8万元;

06 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资助

进一步推动科技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对被评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闵行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对被评为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区财政资助50万元,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同一企业相继获得市、区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称号,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适用对象:

1、经市主管部门评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主管部门评为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07 组织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1、简介:

为进一步降低初创期的创业成本,加大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支持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初创期创业组织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对初创期创业组织租赁符合条件的创业场地开展创业活动,并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可给予一定额度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2、适用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或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两年以内在本市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注册地与经营地在同一区县内。

3、补贴标准:

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创业组织每人每年**2800元的补贴,其年度房租补贴额不超过创业组织实际支付的房租额,创业组织*长可享受三年时间。

08 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简介: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的国家规定额度上下浮动20%范围内。

2、适用对象: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09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1、简介: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适用对象:

(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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